為統一規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方法,住建部對《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進(jìn)行了修訂,并將名稱(chēng)變更為《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征求意見(jiàn)稿)》
1.0.1 為統一規范房屋建筑、構筑物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方法,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從立項審批、設計、施工、竣工驗收、房屋銷(xiāo)售、房屋使用、征收拆除的建筑面積計算。
1.0.3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guān)標準的規定。
2.0.1 建筑面積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工程樓地面處圍護結構或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合的建筑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
2.0.2 自然層 floor
按樓面或地面結構分層的樓層。
2.0.3 結構層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完成面上表面至上層結構完成面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4 結構凈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完成面上表面至上層樓面或地面結構完成面下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5 圍護結構 envelop enclosure
圍合形成物理封閉建筑空間的墻體(柱)、門(mén)、窗、幕墻等。
2.0.6 圍護設施enclosure facilities
圍合形成不完全封閉建筑空間的柱、欄桿、欄板等。
2.0.7 建筑空間 architectural space
以圍護結構或圍護設施限定的供人們生活、生產(chǎn)活動(dòng)的場(chǎng)所。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設計地平面的高度超過(guò)室內凈高的1/2的空間。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設計地平面的高度超過(guò)室內凈高的1/3,且不超過(guò)1/2的空間。
2.0.10 架空層 stilt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wú)外圍護結構的開(kāi)敞空間層。
2.0.11 設備層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專(zhuān)為設置暖通、空調、給水、排水、電氣等的設備和管道以及施工人員進(jìn)入操作的空間層。
2.0.12 連廊corridor
位于地面連接不同建筑物首層之間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3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位于二層及以上樓層連接不同建筑物之間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4 檐廊 eaves gallery
位于建筑物首層外墻以外、屋(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5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墻外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6 落地櫥窗 French window
凸出外墻面且根基落地的玻璃窗。
2.0.17 凸(飄)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墻面的窗戶(hù)。
2.0.18 門(mén)斗 foyer
建筑物入口處有頂蓋和圍護結構的全圍合空間。
2.0.19 門(mén)廊 porch
建筑物入口處由頂蓋和墻、柱等形成的半圍合空間。
2.0.20 騎樓 overhang
建筑底層有沿街面后退且留作公共通行空間的建筑物。
2.0.21 過(guò)街樓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且兩邊相連接的建筑物。
2.0.22 露臺terrace
設置于建筑物的屋面、室外地面,供人室外活動(dòng)的無(wú)頂蓋、有圍護設施的平臺。
2.0.23 臺階 step
聯(lián)系室內外地坪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而設置的階梯形踏步。
2.0.24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供人們進(jìn)行生產(chǎn)、生活或其他活動(dòng)使用、利用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
2.0.25 門(mén)廳 hall
位于建筑物入口處,用于人員集散并聯(lián)系建筑室內外的樞紐空間。
3.1 一般規定
3.1.1 建筑工程計算建筑面積應同時(shí)滿(mǎn)足以下必要條件:
1 其外圍護結構、圍護設施能夠形成封閉或不完全封閉建筑空間;
2 建筑空間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非水平面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
3 建筑空間能夠通過(guò)水平或垂直交通空間正常出入的。
3.1.2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應按各自然層樓面或地面處圍護結構外表面的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無(wú)圍護結構的,以圍護設施外表面的水平面積之和計算。
3.1.3建筑工程在規劃、設計、施工、預售等未竣工階段,建筑面積應按建筑設計圖紙尺寸計算;竣工后,建筑面積應通過(guò)實(shí)地測量獲取。
3.1.4 建筑面積計算過(guò)程中,尺寸應按米取至三位小數,建筑面積應按平方米保留兩位小數。
3.2 具體規定
3.2.1 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的,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2 建筑物樓面、地面、頂面為斜面、曲面等非水平面的,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部位,不計算面積。
3.2.3 場(chǎng)館看臺下的建筑空間,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有頂蓋無(wú)圍護結構的場(chǎng)館看臺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部位,不計算面積。
3.2.4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5 出入口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6 建筑物架空層,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7 建筑物的門(mén)廳、大廳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8 建筑物間的架空走廊、連廊,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9 立體車(chē)庫等,無(wú)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0 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1 附屬在建筑物外墻以外的落地櫥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2 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40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15m及以下的,應計算全面積;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15m以上、0.4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2.13 有圍護設施的挑廊、檐廊、室外走廊,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4 門(mén)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5 門(mén)廊、有柱雨蓬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6 建筑物凸出頂部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7 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的、圍護結構為曲面或變截面的,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部位,不計算面積。
3.2.18 建筑物的提物井、管道井、通風(fēng)排氣等豎井、電梯井、煙道及室內樓梯(間),應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層、設備層、轉換層、避難層、局部樓層計算建筑面積。有頂蓋的采光井應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9 室外樓梯應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層,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20 陽(yáng)臺、入戶(hù)花園等,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21 車(chē)棚、貨棚等,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無(wú)圍護結構的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22 建筑物內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設備層、轉換層、避難層、局部樓層,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積內計算;對于高低聯(lián)跨的建筑物,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shí),其變形縫應在低跨建筑物建筑面積內計算。
3.2.23 建筑物的其他建筑空間,有圍護結構的,結構層高2.20m及以上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結構層高2.20m及以上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2.24 下列建筑物、建筑物部位、構筑物不應計算面積:
1 與建筑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筑部位;
2 騎樓、過(guò)街樓底層公共通行空間、通道;
3 舞臺及后臺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臺等;
4 無(wú)頂蓋的場(chǎng)館看臺和采光井,露臺、花架、屋頂裝飾性構件、泳池、水箱;
5 建筑物的設備平臺、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建筑物中的箱、罐平臺;
6 臺階、無(wú)柱雨篷、空調室外機擱板(箱)、爬梯;
7 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高差在O.40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4m及以上的凸(飄)窗;
8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豎井、地溝、油(水)罐、氣柜、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筑物。
來(lái)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